大连市食365买球在线药监局公开一起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4-07-08 20:01:58点击: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获悉,大连麦乐宝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毛毛虫面包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慕斯面包被行政处罚。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由家村辛艺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E,法定代表人阮成玉,男,经理。
2018年6月6日,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领取大连市食品检验所检验报告(№:2018050955),大连麦乐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慕斯面包(规格型号:85克/袋,生产日期:2018-05-21)产品,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由家村辛艺街66号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365买球在线,未发现检验报告中提及的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慕斯面包(规格型号:85克/袋,生产日期:2018-05-21)产品。我局于当日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18年6月11日针对不合格产品检测结论的判定提出异议申请,经调查研究,执法人员对异议不予认可。
2018年6月12日,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领取大连市食品检验所检验报告(№:2018050956),大连麦乐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毛毛虫面包(规格型号:130克/袋,生产日期:2018-05-21)产品,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由家村辛艺街66号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检验报告中提及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毛毛虫面包(规格型号:130克/袋,生产日期:2018-05-21)产品。我局于当日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
2018年6月14日,我局以“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毛毛虫面包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慕斯面包案”为由对大连麦乐宝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5月21日生产了230袋慕斯面包(规格型号:85克/袋,生产日期:2018-05-21)产品,取样5袋进行出厂检验,其余225袋以**元/袋的价格出库销售。2018年5月21日生产了240袋毛毛虫面包(规格型号:130克/袋,生产日期:2018-05-21)产品,取样5袋进行出厂检验,其余235袋以**元/袋的价格出库销售。收到我局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产品召回数量为0。故货值金额认定为685.00元,违法所得认定为670.50元。
以上行为有大连市食品检验所检验报告(№:2018050955、201805095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C44、GC45)、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GC44、GC45)、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生产记录表、产品销售记录表、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召回通知、召回报告、生产工艺及配料、采购计划、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整改报告等为证。
我局于2018年7月18日向大连麦乐宝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食药监食罚告〔2018〕5-10号)},《听证告知书》{(大)食药监食听告〔2018〕5-8号)},对大连麦乐宝食品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进行告知。大连麦乐宝食品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进行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要求。
我局认为:大连麦乐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毛毛虫面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法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毛毛虫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大连麦乐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慕斯面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法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慕斯面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毛毛虫面包(规格型号13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8-05-21)240袋和慕斯面包(规格型号:85克/袋,生产日期:2018-05-21)230袋,产品数量较少,违法所得合计为670.50元,数额也较小,尚不构成犯罪,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查处,使案件查办工作进展顺利。该公司的毛毛虫面包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标准指标为0.5g/kg,实测值为0.592 g/kg365买球在线,超出限量较小;慕斯面包产品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标准指标为≤1,实测值为1.107,超出限量也较小,且该项目超标反映出企业可能忽视了混合使用防腐剂时对其使用量的控制。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防腐剂为低毒、安全性较高的品种,结合居民膳食结构、抽检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不合格样品对人体的健康风险较低。依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涉案产品安全性要求较低;(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六)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潜在隐患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标准计算,确定罚款倍数或金额:(二)从轻处罚:A~A+(B-A)×30%或10%B~30%B”。
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柒拾元零伍角(670.50),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伍万壹仟陆佰柒拾元零伍角(51670.50)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的代理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365买球在线。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65买球在线365买球在线365买球在线